財政部公布:2019年初級經濟法基礎教材重大調整

更新時間:2023-05-15 09:42:57   發布時間:41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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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布:2019年初級經濟法基礎教材重大調整(圖1)

財政部公布:2019年初級經濟法基礎教材重大調整

2019年2月14日,財政部正式公布了初級會計職稱最新教材調整修訂的主要內容,望考生周知,以國家規定的內容學習,并請根據以下官方內容對比手里的教材,進行修訂。

對2018年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經濟法基礎)如下:

章節

頁碼

行數

調整內容

第一章第一節

13

7-8

原“民法調整的是……財產關系”改為“民法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二章

第三節

52

17-28

原“根據……重要依據”改為“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p>

第二章第四節

54

倒11

段后增加:

“2018年4月19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總體要求、增強會計人員誠信意識、加強會計人員信用檔案建設、健全會計人員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以及強化組織實施等方面的內容?!?/p>

第二章索引

57

倒5

段后增加:

“12.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2018年5月19日財會〔2018〕10號)”,后面的序號順延

57

倒1

段后增加:

“16.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2018年4月19日財會〔2018〕9號)”

第三章第二節

60

10-11

原“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范化簡稱為‘銀監會’”改為:“例如‘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規范化簡稱為‘銀保監會’”

第三章第二節

63

20

段后增加:

“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自2018年6月11日起,在江蘇省泰州市和浙江省臺州市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銀行為企業(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開立、變更、撤銷基本存款實行備案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再核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試點地區注冊的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當實行面簽制度,由兩名(含)以上工作人員共同親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p>

第三章第三節

75

17

段后增加:

“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書并確認相關票據未付款的,應當于當日依法暫停支付并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上海票據交換所)登記或者委托開戶行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登記相關信息?!?/p>

第三章第三節

86

26

段后增加:

“(四)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

紙質票據貼現前,金融機構辦理承兌、質押、保證等業務,應當不晚于業務辦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即上海票據交易所,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提供票據交易、登記托管、清算結算和信息服務的機構)完成相關信息登記工作。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完成承兌后,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代其進行承兌信息登記。承兌信息未能及時登記的,持票人有權要求承兌人補充登記承兌信息。紙質票據票面信息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以紙質票據票面信息為準。電子商業匯票簽發、承兌、質押、保證、貼現等信息應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同步傳送至票據市場基礎設施?!?/p>

第三章第三節

88

13

段后增加:

“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時,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并在確認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一致后,為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貼現申請人無需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辦理貼現。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后,應當在票據上記載“已電子登記權屬”字樣,該票據不再以紙質形式進行背書轉讓、設立質押或者其他交易行為。貼現人應當對紙質票據妥善保管。已貼現票據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辦理背書轉讓、質押、保證、提示付款等票據業務。

貼現人可以按市場化原則選擇商業銀行對紙質票據進行保證增信。保證增信行對紙質票據進行保管并為貼現人的償付責任進行先行償付。

紙質票據貼現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兌人發起付款確認。付款確認可以采用實物確認或者影像確認,兩者具有同等效力。實物確認是指票據保管人將票據實物送達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由承兌人在對票據真實性和背書連續性審查的基礎上對到期付款責任進行確認。影像確認是指票據保管人將票據影像信息發送至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由承兌人在對承兌信息和背書連續性審查的基礎上對到期付款責任進行確認。承兌人要求實物確認的,銀行承兌匯票保管人應當將票據送達承兌人,實物確認后,紙質票據由其承兌人代票據權利人妥善保管;商業承兌匯票保管人應當將票據通過承兌人開戶行送達承兌人進行實物確認,實物確認后,紙質票據由商業承兌匯票開戶行代票據權利人妥善保管。承兌人收到票據影像確認請求或者票據實物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或者委托其開戶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絕到期付款的應答。拒絕到期付款的,應當說明理由。電子商業匯票一經承兌即視同承兌人已進行付款確認。

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進行付款確認后,除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辯情形外,應當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p>

第三章第三節

88

21

段后增加:

“(六)票據交易

票據交易包括轉貼現、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等。

轉貼現是指賣出方將未到期的已貼現票據向買入方轉讓的交易行為。

質押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在將票據出質給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票據的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將票據賣給逆回購方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票據的交易行為。

票據貼現、轉貼現的計息期限,從貼現、轉貼現之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七)商業匯票的到期處理

1.票據到期后償付順序。

票據到期后償付順序如下:

(1)票據未經承兌人付款確認和保證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該票據在交易后又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2)票據經承兌人付款確認且未保證增信即交易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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